基本条件
1.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;
2.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,师德高尚,富有爱心、责任心,尊重学生人格,掌握学生身心成长特点和规律;
3.具有团队合作精神,班级管理方法及学科教学的能力;
4.身体健康,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要求。
2.资格要求
1.年龄35岁及以下,本科及以上学历;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教学业绩优异者,可放宽至40岁;
2.具有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书,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(语文教师二级甲等及以上),专业功底扎实。